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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报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
(一)在我省行政区域内(不含深圳)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,且符合《认定办法》第十一条有关规定。
(二)2012年通过高企认定,且2015年通过高企复审的企业,高企资格到今年终止,须按程序提出高企认定申请。
(三)2015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,资格到今年终止,无需提交高企复审申请,须按程序提出高企认定申请(按照《
工作指引》要求,今后高企认定不再设复审环节)。
(四)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,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,再进行高企认定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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